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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| 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
    发布日期:2023-09-14     点击次数: 次     来源:原创

           为提升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,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,中国证监会定于9月11日至15日开展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,活动主题为“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”,为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、营造各方公平竞争氛围、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         Q:什么是垄断?

           A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规定,垄断行为是指:排除、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、限制竞争的行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,即:(一)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;(二)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;(三)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。除此之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用来规范行政机关,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,防止其滥用行政权力。

           Q: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?

           A:(1)垄断协议。《反垄断法》第56条规定,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,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,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,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,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,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,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。

        (2)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。《反垄断法》第57条规定,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,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。

        (3)违法实施集中。《反垄断法》第58条规定,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,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的,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、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、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,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;不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的,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       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,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、程度、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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